首页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发证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将本办法所涉及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校验等材料统一归档。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