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经审批准予执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在其执业活动中按规定使用“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标志。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