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设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按下列原则命名:
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中心、生殖保健服务中心或者其他由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名称;
设区的市级:××市(地区、自治州)计划生育指导中心(站、所);
县级:××县(市、区)计划生育服务站;
乡级:××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站)。
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中心、生殖保健服务中心或者其他由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名称;
设区的市级:××市(地区、自治州)计划生育指导中心(站、所);
县级:××县(市、区)计划生育服务站;
乡级:××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