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项目、床位数的,必须在变更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变更申请表》;

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申请增加服务项目的,按上款规定办理变更服务项目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