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发证部门在受理变更申请后,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核准变更的,换发《许可证》,并在副本上作相应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