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201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或者第十四条的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处以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