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2011年) 第十二条 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201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保管用户个人信息;保管的用户个人信息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立即向准予其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备案的电信管理机构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的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