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201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系统安全防护,依法维护用户上载信息的安全,保障用户对上载信息的使用、修改和删除。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无正当理由擅自修改或者删除用户上载信息;

未经用户同意,向他人提供用户上载信息,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擅自或者假借用户名义转移用户上载信息,或者欺骗、误导、强迫用户转移其上载信息;

其他危害用户上载信息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