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2011年) 第十四条 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201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以显著的方式公布有效联系方式,接受用户及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投诉,并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