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2011年) 第十六条 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201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七条或者第十三条的规定,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向社会公告;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或者《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1)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