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201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恶意干扰用户终端上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恶意干扰与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的软件等产品(“与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的软件等产品”以下简称“产品”)的下载、安装、运行和升级;

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或者诋毁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产品;

恶意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产品实施不兼容;

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用户使用或者不使用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产品;

恶意修改或者欺骗、误导、强迫用户修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产品参数;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侵犯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