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201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向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产品;

无正当理由限定用户使用或者不使用其指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产品;

以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等方式向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产品;

提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产品与其向用户所作的宣传或者承诺不符;

擅自改变服务协议或者业务规程,降低服务质量或者加重用户责任;

与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产品不兼容时,未主动向用户提示和说明;

未经提示并由用户主动选择同意,修改用户浏览器配置或者其他设置;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