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学院工作条例(2009年) 第二章 行政学院工作条例(200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行政学院的设置和领导体制 第七条 行政学院包括国务院设立的国家行政学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的行政学院。 第八条 行政学院院长由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兼任。行政学院设置常务副院长主持日常工作,常务副院长按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配备。 第九条 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进行业务指导,主要包括: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