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学院工作条例(2009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进行业务指导,主要包括:

对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行政学院工作的方针政策提出指导性意见;

对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师资培训、开放办学、信息化建设等工作提出改进意见;

制定科学的工作质量评估体系和办法,与公务员主管部门共同对下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的业务工作进行评估;

对教材编写、学科建设、科研课题立项、合作交流等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加强行政学院之间的工作交流和信息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