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复议条例(1994年) 第六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条例(1994年) 第三十条 第六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