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条例(1994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