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复议条例(1994年) 第六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条例(1994年) 第三十一条 第六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三十一条 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