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复议条例(1994年) 第四章 复议机构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条例(1994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复议机构 第二十五条 复议机构或者专职复议人员在复议机关的领导下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审查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向争议双方、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组织审理复议案件; 拟订复议决定; 受复议机关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出庭应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