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复议条例(1990年) 第七章 审理与决定 第四十条 行政复议条例(1990年) 第四十条 第七章 审理与决定 第四十条 复议决定作出以前,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或者被申请人改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同意并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的,经复议机关同意并记录在案,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再申请复议。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