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条例(1990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裁决停止执行的;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