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复议条例(1990年) 第七章 审理与决定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复议条例(1990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七章 审理与决定 第三十九条 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裁决停止执行的;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