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二章 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行政和解的适用范围与条件 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涉嫌实施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欺诈客户等违反证券期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案件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适用行政和解程序: 第七条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不得与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和解: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