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不得与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和解:

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明确,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行政相对人涉嫌犯罪,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

中国证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认定不适宜行政和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