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三章 行政和解的实施程序 第四节 行政和解程序的终止 第三十三条 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行政和解的实施程序 第四节 行政和解程序的终止 第三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在向行政相对人出具行政和解结案通知后,发现行政相对人存在所提供的行政和解材料有虚假记载或者重大遗漏等情形的,重新启动案件调查、审理程序。行政相对人已根据行政和解协议交纳的行政和解金,不予返还。 出现前款所规定情形的,和解实施部门应当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