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三章 行政和解的实施程序 第四节 行政和解程序的终止 第三十二条 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行政和解的实施程序 第四节 行政和解程序的终止 第三十二条 行政相对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与中国证监会达成行政和解协议的,中国证监会在继续调查、恢复审理时不得再次适用行政和解程序;行政相对人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和解协议的,中国证监会在恢复调查、审理后不得再次适用行政和解程序。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