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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201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行政和解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 行政相对人交纳的行政和解金由行政和解金管理机构进行专户管理。 第三十五条 行政相对人因其涉嫌违法行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投资者可以向行政和解金管理机构申请补偿。 第三十六条 行政和解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国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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