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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三节

第三章 行政和解的实施程序

第三节 行政和解协议的签订和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与行政相对人就涉嫌违法行为的处理进行沟通、协商,达成一致的,签订行政和解协议。行政和解协议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第二十七条 行政和解金数额的确定应当考虑下列情形: 第二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应当依照规定公开行政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 行政和解协议达成后,由和解实施部门监督行政相对人在协议规定的时限内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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