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三章 行政和解的实施程序 第二节 和解协商 第二十五条 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行政和解的实施程序 第二节 和解协商 第二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在与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和解协商过程中,可以就所涉及的专业问题征求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机构或者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三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