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行政和解协商实行回避制度。实施行政和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是行政相对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与行政相对人或者案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行政相对人有权通过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上述工作人员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