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三章 行政和解的实施程序 第二节 和解协商 第二十三条 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行政和解的实施程序 第二节 和解协商 第二十三条 和解实施部门与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和解协商的期限为3个月。经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