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三章 行政和解的实施程序 第二节 和解协商 第二十二条 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行政和解的实施程序 第二节 和解协商 第二十二条 行政和解协商应当以当面协商的形式进行。中国证监会进行协商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