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三章 行政和解的实施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 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2015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行政和解的实施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 和解实施部门应当在出具行政和解申请接收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就案件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等书面征求案件调查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