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六章 资产评估 第三十九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资产评估 第三十九条 进行资产评估的行政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