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六章 资产评估 第三十八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资产评估 第三十八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