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七章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七章 第七章 产权纠纷调处 第四十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一条 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政府调解、裁定。 第四十二条 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