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