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