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1989年)
  3. 第二章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198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处理依据

第七条 下列文件和材料,作为处理边界争议的依据: 第八条 解放以后直至发生边界争议之前的下列文件和材料,作为处理边界争议的参考: 第九条 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以外的任何文件和材料,均不作为处理边界争议的依据和参考。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