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1989年) 第二章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198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处理依据 第七条 下列文件和材料,作为处理边界争议的依据: 第八条 解放以后直至发生边界争议之前的下列文件和材料,作为处理边界争议的参考: 第九条 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以外的任何文件和材料,均不作为处理边界争议的依据和参考。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