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1989年) 第二章 处理依据 第九条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1989年) 第九条 第二章 处理依据 第九条 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以外的任何文件和材料,均不作为处理边界争议的依据和参考。 第八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