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2021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2021年) 第五十四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非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或者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 (二) 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三) 未按照规定评估国有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 (四) 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八)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