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2021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八)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2021年) (八)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八) 未按照规定编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七)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