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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2013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本规程执行。境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由财政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程,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各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同级财政部门规程,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自2014年1月3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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