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2013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2013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资产管理事项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引用法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