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2013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2013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录入资产基础数据及报送资产统计报告,或者资产管理事项未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处理的,同级财政部门将不予办理有关资产管理事项;报送材料不符合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的,有关审核部门将不予受理,并逐级退还。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