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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站管理办法(暂行)(1998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设置审批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医疗资源、临床用血需要等实际情况和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血站设置规划。 第六条 血站设置: 第七条 血液中心的设置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中心血站、基层血站或中心血库的设置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八条 设置血站,由筹建负责人申请;设置中心血库,由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申请。 第九条 设置血站应提交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设置申请后,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人提交的文件逐级上报。由负责批准的卫生行政部门在受理设置申请后三十个工作日内进行…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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