螺旋桨适航规定(2025年) 第35.1条

第35.1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颁发和更改螺旋桨型号合格证的适航要求。

按照《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的规定申请螺旋桨型号合格证或者申请对该合格证进行更改的申请人,必须表明符合本规定的适用要求。

在表明符合本规定A章、B章和C章要求之后,申请人有资格获得或者更改螺旋桨型号合格证。但是,螺旋桨要装于飞机,还必须表明符合《正常类飞机适航规定》(CCAR—23)第23.2400条(c)款或者《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第25.907条,除非装于该飞机不要求符合性。

在本规定中,螺旋桨由列入螺旋桨型号设计的部件构成;螺旋桨系统由螺旋桨和保证螺旋桨正常工作所必需的部件构成,但保证螺旋桨正常工作所必需的部件并不必须包含在螺旋桨型号设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