螺旋桨适航规定(2025年) 第35.2条

第35.2条 螺旋桨构型

申请人必须提供符合《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第21.31条所述型号设计定义的螺旋桨所有部件的清单,该清单应当索引至适用的图纸和软件设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