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章 申报、审核及核销管理 第十四条 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申报、审核及核销管理 第十四条 对承租期未满而发生退租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已退税款,同时按当期活期存款利率收取利息。收取利息的计息期间由税款退付转讫之日起到补缴税款入库之日止。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