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章 申报、审核及核销管理 第十三条 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申报、审核及核销管理 第十三条 对于逾期未办理退税核销手续以及核销资料不齐备的,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应追缴已退税款。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