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章 申报、审核及核销管理 第十二条 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申报、审核及核销管理 第十二条 凡采取先期留购方式实行分批退税的,租赁期满后,融资租赁企业于90日内,持以下资料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核销手续: 开具的租赁船舶销售发票; 所有权转移证书以及海事局出具的该租赁船舶的过户手续;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