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凡采取先期留购方式实行分批退税的,租赁期满后,融资租赁企业于90日内,持以下资料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核销手续:

开具的租赁船舶销售发票;

所有权转移证书以及海事局出具的该租赁船舶的过户手续;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