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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对融资租赁船舶出口企业采取假冒退税资格、伪造《融资租赁合同》、提供虚假退税申报资料等手段骗取退税款的,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2010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 融资租赁出口船舶分批退税申报表(略)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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