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变更名称。

变更组织形式。

变更注册资本。

变更公司住所。

调整业务范围。

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分立或者合并。

修改章程。

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