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变更名称。
变更组织形式。
变更注册资本。
变更公司住所。
调整业务范围。
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分立或者合并。
修改章程。
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名称。
变更组织形式。
变更注册资本。
变更公司住所。
调整业务范围。
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分立或者合并。
修改章程。
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